“茶顏冰城”商標被準予注冊,茶顏悅色蜜雪冰城雙鎩羽
· 2022-01-07 11:16:47 來源:中國經濟網
近日,記者在天眼查看到的2份商標文書顯示,湖南茶悅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蜜雪冰城股份有限公司對溫某申請的啤酒飲料類和方便食品類“茶顏冰城”商標提出異議失敗。
其中,商標文書《第47468746號“茶顏冰城”商標準予注冊的決定》((2021)商標異字第0000143176號)顯示,異議人一湖南茶悅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異議人二蜜雪冰城股份有限公司對被異議人溫某經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1719期《商標公告》第47468746號“茶顏冰城”商標提出異議,經審查,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認為,被異議商標“茶顏冰城”指定使用商品為第32類“無酒精果汁;無酒精果汁飲料;果汁;蔬菜汁(飲料);帶果肉果汁飲料;咖啡味非酒精飲料;茶味非酒精飲料;蒸餾水(飲料);制作飲料用無酒精原汁;果汁冰水(飲料)”等。異議人一引證在先注冊的第15335343號、第24287336號“茶顏悅色”等商標核定使用在第30類“咖啡飲料;茶飲料”等商品上。雖然雙方商標指定使用商品為類似商品,但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一引證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外觀等方面差異明顯,因此雙方商標未構成指定使用于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異議人一稱被異議人復制、摹仿其引證商標,誤導消費者等證據不足。異議人一稱被異議商標的注冊使用易造成相關公眾混淆誤認等缺乏事實依據。異議人二引證在先注冊的第7975886號“蜜雪冰城”、第19326202號“蜜雪冰城及圖”、第25746524號“蜜雪冰城MIXUE及圖”等商標核定使用在第32類“果汁;水(飲料);蔬菜汁(飲料)”等商品上。雖然雙方商標指定使用商品為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但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二引證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外觀等方面差異明顯,因此雙方商標未構成指定使用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異議人二稱被異議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明知異議人二引證商標仍惡意搶注、抄襲、復制、摹仿并囤積商標,誤導公眾等證據不足。異議人二稱被異議商標的注冊使用易造成消費者或相關公眾混淆誤認并易產生不良社會影響等缺乏事實依據。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決定:第47468746號“茶顏冰城”商標準予注冊。
商標文書《47477615號“茶顏冰城”商標準予注冊的決定》((2021)商標異字第0000143178號)顯示,經審查,被異議商標“茶顏冰城”指定使用商品為第30類“冰茶;茶飲料;冰淇淋;咖啡飲料;果汁刨冰;加奶咖啡飲料;茶;咖啡;用作茶葉代用品的花或葉;黃色糖漿”等。異議人一引證在先注冊的第15335343號、第24287336號“茶顏悅色”等商標核定使用在第30類“咖啡飲料;茶飲料”等商品上。雖然雙方商標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為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但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一引證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外觀等方面差異明顯,因此雙方商標未構成指定使用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異議人一稱被異議人復制、摹仿其引證商標,誤導消費者等證據不足。異議人一稱被異議商標的注冊使用易造成相關公眾混淆誤認等缺乏事實依據。異議人二引證在先注冊的第7292842號“蜜雪冰城”、第26999279號“蜜雪冰城及圖”、第25746524號“蜜雪冰城MIXUE及圖”等商標核定使用在第30類“咖啡;茶飲料;茶;蜂蜜;冰淇淋”等商品上。雖然雙方商標指定使用商品為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但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二引證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外觀等方面差異明顯,因此雙方商標未構成指定使用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異議人二稱被異議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明知異議人二引證商標仍惡意搶注、抄襲、復制、摹仿并囤積商標,誤導公眾等證據不足。異議人二稱被異議商標的注冊使用易造成消費者或相關公眾混淆誤認并易產生不良社會影響等缺乏事實依據。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決定:第47477615號“茶顏冰城”商標準予注冊。
《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后,自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做出是否準予注冊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
商標局做出準予注冊決定的,發給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異議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商標局做出不予注冊決定,被異議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做出復審決定,并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被異議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異議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商標評審委員會在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復審的過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權利的確定必須以人民法院正在審理或者行政機關正在處理的另一案件的結果為依據的,可以中止審查。中止原因消除后,應當恢復審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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