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七類主體需要開展食品安全信息追溯
思雨 · 2024-02-26 16:24:41 來源:中國食品
近日,《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福建省人民政府第2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辦法》規定,以下七類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開展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一)食用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已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家庭農場、畜禽屠宰廠(場、點);(二)原糧、政策性糧食經營企業;(三)食品和食用農產品進口商;(四)食品生產企業;(五)食品和食用農產品批發銷售者;(六)中型及以上超市、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七)中型及以上餐飲服務單位、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中央廚房、連鎖餐飲企業、學校食堂(含托幼機構食堂)、養老機構食堂、醫療機構食堂。
此外,鼓勵其他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開展食品安全信息追溯。
《辦法》指出,食用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已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家庭農場、畜禽屠宰廠(場、點)應當在食用農產品銷售交付時實施源頭賦碼,如實錄入下列追溯信息:(一)食用農產品的收獲、屠宰、捕撈的日期;(二)食用農產品的名稱、數量、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地址、聯系方式等;(三)食用農產品的承諾達標合格證、自檢合格證明,以及畜禽產品的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等合格憑證。
原糧、政策性糧食經營企業應當在糧食出庫前實施源頭賦碼,如實錄入原糧或者政策性糧食的糧食品種、數量、生產地、進貨日期、銷售(出庫)日期、糧食出庫檢驗報告,以及供貨者和購貨者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
食品和食用農產品進口商應當在銷售進口食品和食用農產品時實施源頭賦碼,如實錄入下列追溯信息:(一)進口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或者進口批號、保質期、境外出口商、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等;(二)購貨者的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地址、聯系方式等。
食品生產企業、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中央廚房應當在食品銷售或者配送時實施源頭賦碼,如實錄入下列追溯信息:(一)食品生產企業銷售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產品合格證明、銷售日期等,以及購貨者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地址、聯系方式等;(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中央廚房配送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保質期等,以及訂餐者或者配送門店的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地址、聯系方式等。
《辦法》明確,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實施源頭賦碼,省級部門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統按照編碼規則生成追溯碼,追溯碼應當在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生產、加工、銷售以及餐飲服務等環節傳遞,實現對食品和食用農產品信息追溯。追溯碼可以印刷或者粘貼在產品包裝、容器或者附隨標簽標識上,追溯碼記載信息應當與產品相符合。鼓勵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經營者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展示追溯碼。
《辦法》指出,追溯食品生產經營者未按照要求錄入追溯信息、接收確認追溯信息或者錄入虛假信息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農業農村、海洋與漁業、糧食和儲備等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按照本辦法規定錄入或者接收確認了與進貨查驗相關的追溯信息,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或者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標準的食品或者食用農產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本文轉載自中國食品,作者:思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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