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客被地毯絆倒,北京一餐館老板被判賠償9000余元
· 2020-06-22 14:55:29 來源:中國法院網
北京一顧客在飯館就餐后出門時被地毯絆住滑倒,訴至法院要求餐館老板賠償損失。目前,該案已在北京市懷柔區人民法院審結并生效,法院判決餐館老板賠償李女士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等合計9000余元。??
李女士訴稱,2019年9月10日7時30分許,其到張先生經營的飯館處就餐,從飯館準備外出時,張先生在門口鋪的地毯鼓起將其絆倒,造成其身體受傷。
當日,李女士被送往北京市懷柔區中醫醫院治療,經醫生診斷為:胸11椎體壓縮骨折。住院治療7天,支出醫療費8000余元,臥床3個月,為此誤工4個月之久。就賠償問題,雙方協商未果。
事發后,李女士向懷柔區廟城鎮派出所報案。李女士認為:張先生在經營活動中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致使其摔倒致傷,給其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和精神痛苦,張先生應承擔賠償責任。故起訴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決。
張先生辯稱,在食堂門口鋪設地毯符合社會常理。李女士以地毯絆倒為由起訴,不符合客觀實際,其摔倒系個人過錯導致。李女士當天穿著拖鞋,雨天路滑,打著雨傘從店內疾步走出,拖鞋本身就不防滑,人穿著拖鞋在正常的天氣情況下,走路都會比平常小心謹慎些,更不用說下雨天穿拖鞋外出,李女士還舉著傘遮住了自己的視線,其仰著頭不看腳下的路況,導致摔倒受傷,其對自己所受傷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經查,事發當天下雨,李女士前往張先生店內就餐,右手舉著傘、左手打著電話、腳上穿著拖鞋,從店內走出,在紅色地毯上向前滑到。
法院認為,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張先生作為飯館的經營者,即公共場所的管理人,從其接受李女士等人消費、李女士等人進入其經營場所開始,即對李女士具有安全保障義務。但張先生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事發當天下雨,路面濕滑是常態,且飯館門口為斜坡,但張先生未對其鋪設的地毯的防滑性考慮周全。故張先生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對李女士的受傷存在過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對該義務不能苛責,亦不能無限擴大其責任比例。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李女士作為成年人,其應當知道下雨天路面濕滑,故應在走路過程中提高警惕、注意安全,還穿著拖鞋、使用手機打電話將自己置于危險之中,故對其損害,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經審理,法院判決張先生賠償李女士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等合計9000余元。
小編溫馨提示:為了避免不必要的損失,作為餐廳老板,店內要做好警示標識布置,尤其是在下雨天等惡劣天氣,適量放置小心地滑等標識,并時刻提醒顧客注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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