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廳只是打了個廣告,怎么就被處罰了呢?
紅餐君 · 2019-04-10 22:14:12 來源:紅餐
要便宜還要好吃,要好看還要好玩,很多餐飲老板表示這屆顧客越來越難“伺候”。為了吸引顧客,餐廳搞活動、做營銷、打廣告,有些餐飲老板為了博眼球,甚至用了一些非常手段,比如起了奇葩的店名、用了一些夸張的表述。
紅餐君提醒各位:不要以為打廣告只是一件小事,一不小心你就會挨罰。
這些品牌都做錯了什么呢?就是因為不熟悉廣告法。
下面紅餐君就來說一說餐飲企業在廣告宣傳上常常忽略的法律風險,如廣告用語、促銷活動以及最終解釋權和發布軟性廣告的風險。
廣告用語不規范的風險 ?
很多餐廳在做宣傳語打廣告的時候,為了突出自己的特殊地位或者更快速吸引顧客,都喜歡用“第一”“最”“最佳”“頂級”等詞語,其實這些都違法了廣告法。
廣告用語常見的風險主要有兩種: ?
促銷活動的風險 ?
很多餐飲商家會做一些促銷活動,比如“消費滿500減200”“吃300送300”“消費滿1000抽寶馬”等。通常活動中對于抽送的汽車是“所有權”還是“使用權”并沒有提及或者夸大獎品價值,從而導致宣傳與實際不符,這就是虛假廣告。
所謂的虛假廣告,就是指廣告內容是虛假的或者容易引人誤解的,一是指商品宣傳的內容與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質量不符;一是指可能使宣傳對象或受宣傳影響的人對商品的真實情況產生錯誤的聯想,從而影響其購買決策的商品宣傳。這類廣告的內容往往夸大失實,語意模糊,令人誤解。
違反《廣告法》規定的,發布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可以要求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先行賠償。
如果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餐飲企業在開展促銷活動的時候,為了避免虛假廣告的嫌疑,應當注意以下的問題:
連鎖餐飲企業所屬的多家店鋪同時開展限量促銷活動的,應明示各店鋪促銷商品的具體數量。限量促銷,售完后應即時明示。另外,抽獎活動,如果獎品是現金,應當在支付消費者現金之前依法代扣個人所得稅。
“最終解釋權”的風險 ?
很多餐飲企業在做促銷活動或者派發相應的優惠券優惠卡的時候,都喜歡在最后一條寫上“最終解釋權歸xx所有”。大家約定俗成地認為,只要寫上這一條就能規避所有的問題或者風險。紅餐君告訴大家,其實這個也是有風險的。
發布軟性廣告的風險 ?
軟性廣告一般是以“軟性文章”的形式出現,也就是餐企常說的軟文。這種“軟性文章”不以廣告的形式出現,但是內容就是進行廣告宣傳。
因為消費者對這類廣告很難分辨是媒體文章還是廣告,而出于對刊登廣告的媒體公信力的信任,信任其廣告的宣傳內容,具體有檢測報告、評測報告、新聞稿等形式。
因此,這也是為什么很多餐飲企業在其他平臺進行軟文推廣的時候,很多媒體會在開頭或者結尾標注“廣告”二字的重要原因。
低俗營銷的風險 ?
很多餐廳宣傳為了新奇有新意,將低俗當噱頭創意,這種做法也是不可取的。
而前文的某餐飲企業廣告宣傳內容含有“小三”“胸大就打折”等字眼,被工商處罰就是這個原因。
廣告宣傳可以有新意,但要遵守法律的邊界和尊崇社會道德規范。
小結 ?
餐飲企業為了達到某些目的進行合法合理的宣傳無可厚非,但是要對相關的法律法規有所了解,不然花了錢打廣告搞活動,最終卻因為一句話一個詞被處罰,那就得不償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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