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廳想發儲值卡?真不是你想發就能發
侯其鋒 · 2021-06-03 10:20:56 來源:紅餐網
單用途商業預付卡,又稱為儲值卡、消費卡等,是指從事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居民服務業的企業法人在中國境內發行的,僅限于在本企業或本企業所屬集團或同一品牌特許經營體系內兌付貨物或服務的預付憑證。
發儲值卡,是一種回籠資金、刺激消費的方式,但也被某些騙子公司當成了圈錢的手段。
所以,對儲值卡的監管越來越嚴格,如北京在上月底對《北京市單用途預付卡管理條例》征求意見。
到底怎樣才可以合法地發行儲值卡?
一、儲值卡的備案時限
根據卡的使用渠道不同,發卡企業分為如下四種:
1.集團發卡企業
指發行在本集團內使用的單用途卡的集團母公司,集團是指由同一企業法人絕對控股的企業法人聯合體。
2. 品牌發卡企業
指發行在同一品牌特許經營體系內使用的單用途卡,且擁有該品牌的企業標志或注冊商標,或者經授權擁有該企業標志或注冊商標排他使用權的法人企業。同一品牌特許經營體系是指使用同一企業標志或注冊商標的企業法人聯合體。
3. 規模發卡企業
指除集團發卡企業、品牌發卡企業之外的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上一會計年度年營業收入500萬元以上,或工商注冊登記不足一年、注冊資本在100萬元以上。
商務部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調整規模發卡企業標準,以公告的形式公布。
發卡企業應在開展單用途卡業務之日起30日內按照下列規定辦理備案: ?
(1)集團發卡企業和品牌發卡企業向其工商登記注冊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2)規模發卡企業向其工商登記注冊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3)其他發卡企業向其工商登記注冊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若發卡企業未備案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二、發卡企業備案提交的材料
1.《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第八條規定,發卡企業應向備案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
(1)《單用途卡發卡企業備案表》,該表可以從備案機關處領取或通過商務部政府網站(www.mofcom.gov.cn)獲取;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發卡企業為外商投資企業的,還應提交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復印件。
2.規模發卡企業除提上述材料外,還應向備案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
(1)經審計機構審計的上一年度財務報表(加蓋公章),但工商注冊登記不足一年的規模發卡企業除外;
(2)實體卡樣本(正反面)、虛擬卡記載的信息樣本;
(3)單用途卡業務、資金管理制度;
(4)單用途卡購卡章程、協議;
(5)資金存管賬戶信息和資金存管協議。
3.集團發卡企業和品牌發卡企業除提交第1條所列的材料外,還應向備案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
(1)經審計機構審計的上一年度財務報表及合并財務報表(加蓋公章),但工商注冊登記不足一年的集團發卡企業、品牌發卡企業除外;
(2)實體卡樣本(正反面)、虛擬卡記載的信息樣本;
(3)單用途卡業務、資金管理制度;
(4)單用途卡購卡章程、協議;
(5)資金存管賬戶信息和資金存管協議;
(6)與售卡企業簽訂的協議文本及售卡企業清單;
(7)集團發卡企業提交集團股權關系說明;品牌發卡企業提交企業標志、注冊商標所有權或排他使用權證明。
三、發卡企業的資金管理
(1)發卡企業應對預收資金進行嚴格管理。 ?預收資金只能用于發卡企業主營業務,不得用于不動產、股權、證券等投資及借貸。
(2)主營業務為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的發卡企業,預收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其上一會計年度主營業務收入的40%。 ?工商注冊登記不足一年的發卡企業的預收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其注冊資本的2倍。集團發卡企業預收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其上一會計年度本集團營業收入的30%。
(3)發卡企業應將單用途卡業務納入日常管理,制定預收資金結算、風險管理、日常監督、應急處置等制度。 ?規模發卡企業、集團發卡企業和品牌發卡企業實行資金存管制度。規模發卡企業、集團發卡企業和品牌發卡企業應確定一個商業銀行賬戶作為資金存管賬戶,并與存管銀行簽訂資金存管協議。規模發卡企業存管資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預收資金余額的20%;集團發卡企業存管資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預收資金余額的30%;品牌發卡企業存管資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預收資金余額的40%。
法務官提示:
預收資金是指發卡企業通過發行單用途卡所預收的資金總額,預收資金余額是指預收資金扣減已兌付商品或服務價款后的余額。
四、需要注意的其他事項
1.卡面設計 ?
實體卡卡面上記載發卡企業名稱及聯系方式、卡號、使用規則、注意事項等。集團發卡企業應標明集團名稱,品牌發卡企業還應標明統一的企業標志或注冊商標。虛擬卡也應記載上述信息。
2.儲值限額 ?
單張記名卡限額不得超過5000元,單張不記名卡限額不得超過1000元,單卡充值后資金余額亦不得超過限額。
3.章程和協議 ?
公司應主動公示或向購卡人提供單用途卡章程,并應購卡人要求簽訂購卡協議,確保購卡人知曉并認可單用途卡章程或協議內容,主要包括:單用途卡的名稱、種類和功能;購買、充值、使用、退卡方式,記名卡還應包括掛失、轉讓方式;收費項目和標準;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糾紛處理原則和違約責任;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事項。
4.購卡信息存管 ?
個人或單位購買(含充值,下同)記名卡的,或一次性購買1萬元(含)以上不記名卡的,公司應要求購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證件,并留存購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單位名稱、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和聯系方式,前述信息應當保密并留存五年以上。
5.購卡支付方式 ?
單位一次性購買單用途卡金額達5000元(含)以上或個人一次性購卡金額達5萬元(含)以上的,以及單位或個人采用非現場方式購卡的,應通過銀行轉賬,而不能使用現金,公司應對轉出、轉入賬戶名稱、賬號、金額等進行逐筆登記。
6.發票開具 ?
售卡或充值時開票,消費時不再開票,根據《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規定,公司銷售單用途卡,或者接受單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預收資金,不繳納增值稅,可向購卡人、充值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但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持卡人使用單用途卡購買貨物或服務時,貨物或者服務的銷售方應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且不得向持卡人開具增值稅發票。
7.售卡渠道管理 ?
售卡企業是指集團發卡企業或品牌發卡企業指定的承擔單用途卡銷售、充值、掛失、換卡、退卡等相關業務的本集團或同一品牌特許經營體系內的企業,公司應當與售卡企業簽訂書面協議文本并對售卡企業信息進行收集存檔,售卡企業也得遵守上述各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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