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海底撈火鍋丟老鼠要坐牢,扔蟑螂只是拘留?
侯其鋒 · 2021-06-16 09:41:08 來源:紅餐網
海底撈又被敲詐了,而且是兩家!!
我們還記得有人帶著老鼠去海底撈用餐,扔在火鍋里以敲詐勒索。近日又爆出,深圳兩家海底撈餐廳,接待了同一個自帶蟑螂的人,同樣是扔在了鍋里,最后敲詐了1800元。
結局也都是一樣的,敲詐勒索的人被請進了公安局。丟老鼠的后來被判刑三年,這個扔蟑螂的會被怎樣處理呢?
一男子敲詐兩海底撈,獲利1800元 ?
5月17日中午,深圳市龍崗區坂田街道海底撈來了一位男顧客,一個人點了一大桌子菜。
用餐快結束時,該男顧客招呼服務員小英,從鍋里撈出了一只蟑螂。
小英當即表示給他免單,但對方要求賠付1000元,并且很不耐煩嚷嚷著要走,還說要打投訴電話。最終,火鍋店店長同意賠償。
但男子離開后,小英查看監控視頻覺得有些不對勁,于是報了警。
海底撈值班經理溫歡歡表示,通過監控看到顧客手里拿了東西,在左手遞右手的過程當中,東西直接掉到了桌子上。然后又看了周邊的環境,立馬用手捂起來,又換到右手,當下青菜的時候,一起把這個東西下到鍋里面。
接警后,深圳龍崗警方迅速偵查,經向店里人員了解情況并反復查看店內視頻,基本確認火鍋內的蟑螂,為該男子自己帶到火鍋店的!
*男子左手掉出一個黑色異物
龍崗警方將該男子抓獲后審訊得知,該男子姓蔡,去火鍋店用餐前在商場樓下的草坪里找到一只死蟑螂,藏在褲兜里。等吃飽喝足后,他就開始實施“秘密計劃”。
當天晚上,蔡某在龍華另一家海底撈火鍋店以同樣手法敲詐了800元,兩次共獲利1800元。
目前,蔡某因敲詐勒索被龍崗警方行政拘留。
敲詐,犯法! ?
據蔡某交代,其此前從事餐飲行業,如果客人在店里食物中發現蟲子之類的異物,店家一般都會免單賠錢,息事寧人,于是才想到了這一“捷徑”。
警方提醒,蔡某的行為性質不單單是吃霸王餐、占小便宜,已經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有沒有違反《刑法》?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罪】 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又對數額較大和數據巨大做了解釋: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此《解釋》中還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和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因為事情發生在深圳,我們來看廣東的地方規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人民檢察院關于確定敲詐勒索刑事案件數額標準的通知》中,確認一類地區包括廣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東莞等六個市,敲詐勒索數額較大的起點掌握在四千元以上;數額巨大的起點掌握在十萬元以上;數額特別巨大的起點掌握在五十萬元以上。
按照此固定,就是說在深圳的敲詐勒索金額,在4000元以上才夠刑事立案的標準。
遭遇“碰瓷”敲詐,堅決反擊! ?
去年10月14日,公安部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印發的《關于依法辦理“碰瓷”違法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 (以下簡稱《指導意見》),首次明確界定何為“碰瓷”,
《指導意見》的第一條提供了明確的維權依據,很適用當下餐飲業的很多“碰瓷”案例,比較常見的往飯菜里面放異物這樣的案件都適用于這個法規。
首先,遇到“碰瓷”者敲詐勒索,一定要保持冷靜,先分析事件發生的可能性。
“碰瓷”者猖獗,就是抓住了很多餐廳不想把事情鬧大的心理。因此,餐企遇到類似的事件時,首先不要驚慌,先冷靜地判斷一下相關事件是否確實可能發生,比如,火鍋里撈出衛生巾。
其次,要積極收集證據,及時報警。
通過查看監控等收集證據,大致確定此消費者為碰瓷人員后,立即報警,將證據交給警察,尋求保護,讓警察裁決事件,維護餐廳的合法權益。
真金不怕火煉,在這之前,餐廳也要做好兩件事,一是切實保證餐廳的食品安全以及相關的運營管理合法合規,二也是法務君一直呼吁的,餐廳一定要安裝監控,而且是無死角的監控, 這樣在遇到類似事件時才方便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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