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狗不理難吃的視頻博主,有沒有侵犯其名譽權?
侯其鋒 · 2020-09-15 10:59:00 來源:紅餐網
這是一個包子引發的熱點事件。
事件一方是狗不理,餐飲老字號;一方是微博博主,新媒體代表。博主體驗過狗不理餐廳之后,發布的視頻中給出了“負面評價”,這算不算侵犯狗不理的名譽權?
起碼,狗不理方面認為是的。不僅發布了措辭嚴厲的聲明,還報了警。
狗不理要求“差評”人道歉 ?
微博博主“谷岳”在視頻中介紹,自己這條視頻是在王府井狗不理餐廳拍攝。
“谷岳”購買了一屜醬肉包和一屜豬肉包,分別花費60元和38元。在品嘗包子后,“谷岳”表示醬肉包有些膩,餡料中幾乎全是肥肉,沒有真材實料;對豬肉包的評價則是皮厚餡少,面皮粘牙。吃完包子后,“谷岳”表示有些惡心,也感覺包子使用的油特別膩。
視頻發布后,獲得了超1000萬的播放量,其中不乏網友表示視頻很客觀。之后,北京本地資訊博主“北京人不知道的北京事兒”在微博上轉載了這一視頻。
這條視頻在網絡上引發了熱議,而王府井狗不理餐廳在在微博上作出回應后,更讓這件事上了熱搜。
王府井狗不理餐廳要求“北京人不知道的北京事兒”和“谷岳”在國內主流媒體公開道歉。 ?@王府井狗不理店發布的聲明顯示,餐廳認為視頻對該餐廳造成非常不良的社會影響,并表示視頻中所有一切惡語中傷的言論均為不實信息。
該聲明中同時提到,針對此事件,狗不理餐廳已向北京市公安局網安支隊報警。
博主客觀評價,不涉名譽權 ?
發布視頻的博主顯然不這樣認為。“谷岳”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自己拍攝這一視頻并非有意針對該店。他稱,自己只是想體驗一下在大眾點評軟件上低評分的餐廳是否屬實,自己的拍攝并無不實之處。
如果評價不好,或者打了低分,這能算侵犯餐廳的名譽權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即將于明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規定更加詳細。
第一千零二十四條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第一千零二十五條 行為人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實;
(二)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內容未盡到合理核實義務;
(三)使用侮辱性言辭等貶損他人名譽。
從以上法律條文中我們可以看出,侵犯民事主體名譽權,大多以捏造、誹謗、歪曲事實為前提。就狗不理此事件而言,消費者陳述自己的主觀感受和評價,不存在明顯的捏造、歪曲事實,或者侮辱的情形,因此,難以構成侵犯名譽權。
報警是否能得到支持 ?
狗不理自稱“報警”已經過去幾天,法務君尚未看到警方的回應。從這方面,法務君也有幾句話要說。
狗不理方面報警,其涉及的法律可能是兩部。第一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此法與狗不理事件能扯上點關系的,是第四十二條第二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我們需要注意的是,此條款的被侵犯主體是自然人,也就是說,狗不理作為一家企業,主張名譽權不能依據這一條。
我們再來看下一項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的【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捏造并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依據這一條,就如同法務君上述依據說明的,從目前已知的信息來看,該博主并未捏造實時,也未散布虛偽事實,此罪名當然也無法認定。
小結 ?
曾經我們看到過“一個饅頭引發的血案”,最近又體驗了一個包子引發的熱點。本來不大的一個事兒,狗不理方面生生給自己加戲,造出了一個熱點。
作為與消費者接觸密切的服務業,餐飲行業自有其難處,但絕大多數消費者也并非無事找事。企業經營者面對員工犯錯,總會強調“要學會從自身找原因”,但面對消費者的差評,為什么先從消費者方面找原因?
一些媒體往往從老字號入手,其實這與是不是“老”無關。不管新企業,還是老品牌,如果連消費者的幾句差評都處理不好,又怎能面對錯綜復雜的競爭環境?
面對惡意差評甚至敲詐勒索,必須挺起腰桿依法維權,但是,面對消費者的正常評價,哪怕不中聽,也應該放下身段認真聆聽,并反思改進。刪掉一條差評固然不易,如何把差評者轉為忠實客戶,這更值得認真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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