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臺沒保護好高以翔,你的餐廳保護好顧客了嗎?
侯其鋒 · 2019-12-03 21:04:08 來源:紅餐網
臺灣演員高以翔參加節目時猝死,實在令人惋惜。
浙江衛視的一紙聲明,引來了很多吐槽聲。不過,我們還無從知曉浙江臺應該承擔怎樣的責任。
法務君在嘆息生命無常的同時,也想起了餐飲門店里的事故。我們也曾多次講述過此類事件。仔細區分一下的話,大部分餐廳都承擔了責任,也有少數餐廳免于處罰。
那么,什么情況下客人在餐廳里受了傷,餐廳需要承擔責任,什么時候可以免于承擔責任。
本文由紅餐網專欄作者侯其鋒(ID:fawuguan007)授權發布。
1 餐廳為什么要承擔責任???
用餐過程中受傷,法務君已經多次講述過。
嚴重的,既有“畫家用餐摔成癱瘓,眉州東坡被判賠償400萬”,也有“顧客在西貝摔傷,索賠58萬”。麥當勞餐廳也曾發生過嚴重的顧客受傷事件,東莞一位4歲女童在麥當勞受傷遭到了截肢。
△畫家張峻熙近狀態
不僅法務君,其他媒體平臺也時常報道此類事件,但意外仍在不斷發生。
▎ ?案例一、樓梯摔倒,餐廳承擔60%責任 ?
2018年6月一天晚上,袁某受朋友邀請到鎮江某餐館聚餐。聚餐結束后,袁某飲酒后在樓道內行走,發現樓道濕滑,在追趕提醒同桌就餐孩童的過程中不慎摔倒受傷,隨即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被診斷為右橈骨遠端骨折。
法院調查了解到,因清潔需要,事發前餐館工作人員曾取用拖把及水盆等經過樓道,此過程中在樓道地面遺留明顯水跡,而且樓道內未設置相關地面濕滑的警示標志。
法院審理認為,餐館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判決餐館對袁某的損失承擔60%的賠償責任。
▎ 案例二、玻璃砸中顧客,應賠償醫療費、誤工費 ?
今年10月13日,趙先生在北京金源燕莎失重餐廳開發票,卻被一塊重物砸中了后背,造成他的后背和腿部嚴重擦傷。
趙先生認為,餐廳要為這次事故負責任,但失重餐廳的負責人表示,餐廳上了保險,趙先生被砸應由保險公司賠付,希望趙先生和保險公司對接。
北京市律師協會的劉凝律師表示,由于餐廳玻璃墻傾倒造成趙先生的人身傷害,餐廳和金源燕莎商場應依法承擔侵權責任,賠償趙先生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等相關費用。
法務君解析
此類案件審判的主要依據,為《侵權責任法》,其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餐廳因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而造成顧客受傷的,應承擔侵權責任;若餐廳已經盡量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法院會相應地減少餐廳賠償的數額,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進行分配。
在畫家摔傷案件的一審判決書中,有如此描述:“事發當天張越西離店時已因醉酒而‘幾乎不省人事’,在此情況下,二被告應秉持經營者的誠信原則和善良風俗,安排人員全程守護協助張越西安全離店,但本案中二被告并未盡到此項義務。”
由此可以看出,對于醉酒或其他有特殊情況的的顧客,僅僅風險提示是不夠的,餐廳還應安排工作人員,輔助其安全離店。否則,都有可能承擔侵權責任。
2 什么情況餐廳無需擔責? ?
法務君查閱了諸多此類案例,涉事的餐廳中,90%都承擔了一定的責任,只有極少數餐廳做到了提醒
比如下面案例中的餐廳。
▎ ?案例一、 履行保護義務,餐廳不擔責 ?
宋先生跟幾名好友喝酒,之后趕往烤肉店赴約另一場飯局,下樓時不幸摔下樓梯,導致顱骨重度損傷,后搶救無效離開了人世。
其家屬認為宋先生的死,是烤肉店沒有盡到安全保護導致的,于是就將烤肉店和經營者告上了法院。
法官認為,雖說樓梯屬于烤肉店,但宋先生的家屬并沒有證據證明樓梯是存在安全隱患。烤肉店還提供的一組樓梯的照片顯示,樓梯有安全扶手,且光線非常明亮,如果宋先生扶著扶手下樓梯不會發生事故,所以烤肉店已經盡到了相應的安全保護義務。
法院認為“宋先生醉酒下樓梯沒有履行自我保護義務,所以宋先生的死應當自行承擔”。最后,法院判定宋先生家人起訴烤肉店有過錯行為和沒有盡到安全保護義務,不成立。
宋先生家屬并不滿足,上訴持續了近兩年,但二審判決維持了原判。
法務君解析
從上述案例可以看出,盡管法律層面要求經營者要對顧客履行安全保障義務,但這個義務不是無限的,只有經營者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才會產生損害賠償責任。
判斷安全保障義務的“合理限度”,一般情況下會考量餐廳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特定的操作規程的要求,是否屬于同類社會活動或者一個誠信善良的從業者應當達到的通常的程度,以及產生危險可能性的大小。
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一般包括維護、保管公共設施,保證產品質量和服務符合安全標準,及時發現安全隱患并采取妥善措施消除危險,對可能造成危險的設施、行為設置明顯的標志并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寫評論
0 條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