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海底撈、西貝大而不強?
楚劍 · 2018-09-23 21:55:23 來源:紅餐網
人口只有8000萬的德國,居然有2300個世界知名品牌。而我們的民族企業能稱得上世界品牌的,屈指可數。至于餐飲業,我國目前只有半個世界知名品牌,就是鼎泰豐餐廳,連海底撈、西貝都只能算是“大而不強”。
這是為什么呢?
火車在軌道上可以飛速行駛,這是因為有軌道。
企業是否有軌道呢?
有,這個軌道就是制度。
企業按照制度管理,就會快速發展;反之,只能慢速發展。有句話叫做:走上正軌,就是這個意思。
這里的制度管理就是制度化管理。制度化管理又稱為法治。法治就是用法律制度管人,是相對于人治而言的,人治就是用人管人。
在當今中國餐飲業,很多企業有制度,但是,卻沒有實現制度化管理。
要知道:制度和制度化管理是兩回事。制度,絕大多數企業都有,只是完善程度不同而已。制度化管理,則只有極少的企業才有,因為只有極少數企業的業主愿意接受制度約束。盡管不少企業聲稱自己實行了制度化管理,但其中多數并不是制度化管理。在中國餐飲業,實行制度化管理的企業接近零。正是因為沒有實行制度化管理,我國餐飲企業沒有一個稱得上“強”的。
為何制度化管理難以實現?
01?思想原因:中國傳統文化的影響
我們知道,中國的傳統文化主要是儒家文化,儒家文化的產物之一就是人治,封建君主專制制度則是人治的一種極端表現形式,這種人治影響中國長達2000余年時間。在專制君主制國家里,君主或皇帝的意志就是國家的法律,而君主本人是不受法律制約的。
正是中國傳統文化中糟粕的影響,才導致一些企業業主產生不想要法治而想做“土皇帝”的思想,和不接受企業制度制約的行為。
要想改變人治這一現狀,除了要避免中國傳統文化中有害因素的影響,也就是企業業主要帶頭遵守企業制度。
其實,很多企業人士并沒有搞清楚法治或制度化管理的本質。法治中的“法”指法律制度即法制,“治”指管理,法治即法制化管理,法治與制度化管理是一回事。
法治主要用于國家這一組織,制度化管理主要用于企業這一組織,法治或制度化管理包括兩層含義:第一,管理的工具是:法律制度;第二,管理的對象是全體組織人員,這里的全體在企業中是包括企業主在內的,換句話說:管理對象不包括企業主的,不叫法治或制度化管理。也就是說,法治的本質是: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為了更進一步了解法治的本質,讓我們回到1215年的英國。
1215年,第一份法治性文件《大憲章》在英國誕生。《大憲章》是在英國貴族階級聯合騎士和廣大市民階級與王權斗爭的背景下產生的,也是世界邁向法治的第一份文件。《大憲章》之所以有如此地位,是因為它首次明文規定:君主受到法律限制。
從《大憲章》可以知道,決定法治的關鍵條件是:就國家來說,國家元首是否接受法律;就企業來說,企業主是否接受制度。
以鼎泰豐為例,它的廚房規定:進入廚房必須配戴工作帽,可是鼎泰豐董事長楊紀華進入廚房卻不佩戴帽子,這就是制度面前不平等。正因為如此,鼎泰豐只能稱為半個強企業。連鼎泰豐這樣知名的餐廳都做不到制度上的平等即制度化管理,中國其他同行就更難了。
02?制度原因之一:產權制度不完善?
制度化管理無法實現,也與制度相關。企業制度包括:企業產權制度、企業組織形式和企業管理制度。制度方面的根本原因是:產權制度不完善,也就是沒有相應的產權制度作為依據。
這在餐飲業非常普遍。有些企業雖然制定有公司章程,但公司章程里沒有關于股權結構的具體條款和合伙人退出、股權轉讓、股權預留、股權激勵等規定。產權制度不完善很容易影響企業的穩定。
例如,快餐企業真功夫公司的兩位創始人之所以對簿公堂,與其股權相等有關,股權相等等于話語權相等,也就是誰都說了算,一旦意見不統一就出現問題。再如,俏江南公司的創始人之所以被擠出董事會,是因為該公司缺少股權轉讓等方面的具體規定所致。因此,制定完善的產權制度,是企業穩定的根本。
03?制度原因之二:企業所有權和管理權不分?
企業組織和國家組織一樣,都有組織形式。國家的組織形式有專制君主制、立憲君主制、共和制和人民代表制,企業組織形式有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公司企業。
在專制君主制下,是沒有法治可言的。這是就國家這一組織來說的,法治是在國家的組織形式發生改變時產生的,即在專制君主制向立憲君主制或共和制、人民代表制轉變的過程中產生的。
和國家組織一樣,企業組織走向制度化管理的過程也是在組織形式發生改變時產生的。企業在個人獨資企業里是沒有制度化管理可言的。只有在合伙企業和公司企業,才有制度化管理的可能。
在個人獨資企業,企業的決策由一個人說了算,和企業的其他人沒有意見沖突。在合伙企業,業主由2個以上業主組成,多個業主都說了算,多個業主意見不統一怎么辦?需要統一意見,這個統一的意見就需要制度,所有業主的意見不得超出這個制度的范圍,也就是讓制度說了算。這就是合伙企業的制度化管理。
在公司制企業,一方面,企業由更多業主組成,這樣需要統一更多業主的意見;另一方面,由于企業所有權和經營權是分離的,同時也需要統一經營者的意見。所有者和經營者的意見統一就需要制度。當這種制度被組織內所有人員接受時,就是制度化管理。高度的制度化管理就是在公司制企業產生的。
不過,我國的公司企業,包括合伙企業在內,雖然很多企業名稱中帶有“有限公司”的字樣,但只能算“準公司企業”,因為公司企業是按所有權和管理權分離、出資者按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的企業。可中國的實際情況是:絕大多數企業沒有實行所有權和管理權分離,也就是正副董事長兼任總經理的情況比較普遍。比如,海底撈公司的創始人張勇和西貝餐飲公司創始人賈國龍,既是所有者,也是管理者。
04?制度原因之三:管理制度不完善
管理制度不完善是中國企業界比較常見的現象。在企業界,企業管理制度一般以《員工手冊》和《工作手冊》的形式出現,《員工手冊》規定的是企業禁止做什么;《工作手冊》規定的是企業應該怎么做,包括標準作業流程在內。作為企業管理制度,其范圍包括人力資源、財務、物資等方面,這里僅選擇人力資源管理中關于管理者不作為的現象舉例說明。
在中國企業,管理者不作為的現象隨處可見,面對這樣的問題,很多企業是沒有相應的處理規定的。如何對不作為行為進行處理?下面看看某公司關于不作為行為的處理規定。
關于不作為行為的處理規定:
違反《員工手冊》的情況被發現后,直接上級知道或接到通知后應在24小時內處理,否則其責任由直接上級承擔。同時,直接上級對下屬違反《員工手冊》的行為不進行處理的,按照以下標準處理。
30日內第一次不處理的:處以記過
30日內第二次不處理的:處以警告
30日內第三次不處理的:處以嚴重警告并處降職一級
30日內第四次不處理的:處以撤職
有了以上關于不作為行為的處理規定,就可以減少或避免不作為行為了。
從以上列舉的關于制度的三個方面原因可以知道:如果沒有相應的制度,也就沒有客觀的標準作為依據,沒有客觀依據,就很容易導致管理者憑主觀意志進行管理。因此,只有有了相應的制度作為依據,管理才能做到客觀。
當然,企業實行法治,只能說明企業主已經接受制度,至于企業制度能否順利落地,還要有一個前提條件:企業擁有有責任心且能力出眾的職業經理人。缺乏這一前提條件,制度化管理是難以落地的。
結語
總之,實行法治的過程,就是一個組織崛起的過程。今天的企業也是如此。因此,真正實行制度化管理的企業是有前途的企業。如果您的企業實行了制度化管理,1年時間就可以趕超知名企業至少3年的發展進度。也就是說,實行制度化管理的企業是容易快速發展的,也是走向大品牌的快速通道。
祝愿我國能在10年內出一兩個“強”餐飲企業!
(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紅餐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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